关于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通知
2009-01-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提高其社会地位,实现其人生价值的关键。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使残疾人从单纯的依靠国家、社会救济和亲属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不仅关系到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而且对于促进我县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为更好地实现残疾人就业,根据赣残联字[2008]39号文件《关于做好省“民生工程残疾人就业与培训工作的通知》和《江西省就业资金办法》(赣财[2006]21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将向全县行政事业性单位购买51个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其基本工资每人每月500元,所需经费由县残联、人劳社保局、财政局从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用人单位为残疾人交纳有关社会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具有我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45周岁以下、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并有独立生活自理能力的下岗或失业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的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低保家庭中适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应优先考虑。

二、公益性岗位范围:一是公共管理类。包括交通协管、城市协管、保洁、绿化、车辆守护、水利护堤、植树造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包括保安、勤杂维修、食堂服务、医疗护理等)的非编制用工岗位;二是社区服务类。社区残协专委(包括保洁、绿化、保安、公共设施看管维护等);三是公众服务类。包括非机动车停车场看管、街道社区农贸市场管理、公厕看管、初级卫生保健、托老托幼服务、家政服务等;四是其它适合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三、公益性岗位的管理:用人单位在录用残疾人就业时,要签订劳动合同,报县劳动就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每人500/月的工资,由县劳动就业部门从上级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中的残疾人就业资金中列支,县财政将资金划入劳动就业部门,再由就业部门划入县残联帐户,县残联拨付到残疾人帐户,用人单位为残疾人交纳有关社会保险。残疾人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用人单位发现残疾人不能胜任工作或违法乱纪,有权力辞退并要求残联予以调整。

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积极推荐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并于1031日前把本单位需要由县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报县残联,联系电话3335197

 

 

                           00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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